两公司售毒零食5人被判刑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!2026年3月14日股票配资在线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典型案例。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,刘甲等人先后成立了A公司和B公司,组织生产和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、果冻、糖果等食品。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;刘乙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,并与刘丙共同保管和分发使用主原料;刘丙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;谢某负责B公司的生产;刘丁为刘甲联络介绍购买部分主原料。这些人员分工明确,相互配合,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将涉案食品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。
2022年8月,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,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,为了逃避查处,他购进了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新的主原料。公安机关在A公司和B公司扣押和调取了主原料及梅子、果冻、糖果等食品。经检测,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,或两者均检出。调查显示,A公司和B公司生产、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。
本案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,包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权利。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以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。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。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或者明知自己销售的是掺有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。
“有毒、有害”指掺入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具有的毒性或危害性,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本罪的对象特指“非食品原料”,即不属于传统上供人食用或饮用的物质,并且其性质被确认为“有毒”或“有害”。具体包括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、使用的物质;列入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》等特定清单的物质;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、兽药及其他化合物;以及其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。认定这些物质是否属于“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需要依靠专业科学的司法鉴定,因此必须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质证,避免“唯鉴定论”。
此外,本罪中的“明知”内容具有特定性股票配资在线,特指对“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这一犯罪构成要素的认知。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认定为“明知”的若干具体情形,例如长期或明显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添加剂,曾因食品安全违法受过处罚或警告后再次实施类似行为,以及隐匿、转移、销毁涉案食品等。在现代分工细密的食品流通体系中,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查验能力有限,刑法不能强人所难。如果行为人具备正当的进货渠道,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完整的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,且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价格基本一致,同时行为人自身并未参与食品生产过程,也未收到相关安全预警或行政处罚通知,那么就不能仅凭其从业者身份推定其具有“明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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